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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重师发〔2010〕60号)
作者:zj,2010-05-19,编辑:佚名,浏览量: 次

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学生申诉行为,加强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或处理等管理行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科(含应用技术本科、职教师资本科)和普通专科(高职)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三条 学生认为自身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遵循严肃认真、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条 我校学生校内申诉行为的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或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重庆师范大学监察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受教育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学校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对学生本人做出的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学历证、学位证等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院、专业、年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理由。

第九条 学生申诉存在以下情况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 超越申诉范围的;

(二) 超过申述时限的;

(三) 申诉书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四) 对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五) 已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请行政复议的;

(六) 已向司法机关提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单位。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作出复查结论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事项的有关材料和相关人员,应当进行调阅和调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取书面审查、会议审议等多种方式展开调查。

第十三条 经过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意见;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或处分决定严重不当的,提出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意见;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或依据不合法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撤消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意见。

第十四条 对维持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处理意见按原处理权限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提交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除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对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提起申诉的,自学校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自处分或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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