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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及奖励办法
作者:dws,2012-09-19,编辑:佚名,浏览量: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建立与健全我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发挥教学评价的激励与导向作用,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单项奖励工作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师委发〔2011〕5号),学校决定设立“重庆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以下简称“教学优秀奖”),表彰长期从事本专科教学的一线教师。为规范教学优秀奖的评选及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教学优秀奖的评选范围限于我校承担本专科课程教学任务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教学优秀奖候选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长期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在基础理论课、实验实习课、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三)担任基础课教学3年及以上;每学年至少主讲1门本科课程(含通识课和实验课);按照学校规定完成近3年的教学工作量,每年考核均达到受聘岗位要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优良,且每期的评价排名处于本学院前50%。

(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发表有教学研究论文,或主持、参与教改立项,取得明显成效。

(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致力于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 凡是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报条件。

1.不服从本单位统筹安排的教学任务;

2.曾发生过教学事故;

3.任课期间非公事请假累计2周以上;

4.不按规定或未经严格审批手续随意缩减教学内容、更改教学进度;

5.教学文件(含教案、讲稿、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志等)不齐全或未按照规定上交。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各学院建立教学优秀奖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教学优秀奖的评选。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应该包括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学工作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等方面的成员。

第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教学优秀奖的评选条件制订适合本院实际的评选办法,作为本学院教学优秀奖的评选依据。学院教学优秀奖的评选办法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教学优秀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申请教学优秀奖,采用教师个人申请(或教研室推荐),学院评选,学校审批的方式进行。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教师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各教研室根据规定提出的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推荐表》和提供相关材料;

2.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重点参考学生评价结果、平时听课记录、各类教学环节的检查情况,对照评选条件和本学院的评选办法,经各学院教学优秀奖评选委员会会议评审后按定额确定教学优秀奖的人选。

3.学院评审结果向全院师生员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上报学校教务处。

4.学校组建教学优秀奖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对学院评审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批。

5.最终审查结果向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发文表彰。

 第八条 开展教学优秀奖的评选表彰工作,是激发我校教师从事一线教学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组织工作。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确保获奖者能够真正代表学校水平,在教师中起到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

第五章 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获得教学优秀奖的教师,由学校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教学优秀奖的成绩将记入教师教学档案,作为业绩考核和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  

第十条 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须提交正式书面署名异议材料。口头异议、匿名异议一律不予受理。各学院教学优秀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异议的调查,必要时可进行会议复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重庆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及奖励办法》(重师教发〔2011〕7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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