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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佚名,2018-10-16,编辑:陈兰,浏览量: 次

 

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吸收新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发展学生党员应重点考察其综合素质,全面考察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党员发展的唯一条件。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坚持“早启蒙、早选苗、早培养”,坚持把优秀大学生、优秀青年教师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发展边疆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党员,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等重要环节的工作。 

 

第五条发展党员工作实行推优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发展党员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年满十八岁的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八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需递交书面申请三个月以上,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前,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应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个月之内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由党支部保存,定期记载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一)指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是教职工的,一般应指定党支部委员或教职工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是学生的,一般应指定教职工党员或学生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 

 

(二)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定期将培养教育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二级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党支部应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支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篇。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为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状况、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基础、主要社会关系等。考察情况由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填写到《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对来校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二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将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结论、支部意见等情况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上。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依据《工作细则》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二级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 天(或不少于 24 个学时)。培训时要突出思想入党和政治引领,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并结合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进行党情国情教育。发展对象要定期向党组织进行书面思想汇报。未经培训的或培训不合格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及相关材料等进行严格初审,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二级党组织或党委组织部预审。党委组织部根据需要听取纪委(监察)、统战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须经党支部同意,并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按要求如实填写。入党介绍人应当在相应栏目内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委会研究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一)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通知全体党员支部大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草拟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提出的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结论和具体意见;支部组织委员或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

 

(二)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5.宣布支部大会表决结果,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6.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对支部大会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表明态度。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且一次支部大会讨论不得超过六人。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在一周内报二级党组织。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二级党组织在收到支部上报材料后,应当指定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应逐个进行。发展对象是学生的,由二级党组织委员谈话;发展对象是教职工的,由二级党组织书记谈话。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查阅材料,广泛听取有关意见和反映,增强谈话的针对性。谈话时,着重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觉悟程度和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后,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党组织发展教职工预备党员、党总支发展学生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授权分党委、党工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 

 

第二十七条分党委、党工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分党委、党工委收到党支部上报的教职工发展材料,党总支收到党支部上报的发展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应在三个月内报学校党委完成审批。 

 

第二十八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二级党组织对转入属于异地发展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二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组织组织进行,务必庄严、庄重。 

 

第三十二条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并及时记录在《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上。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不得少于 24学时。 

 

第三十三条入党介绍人担任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人。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党组织应及时重新确定教育考察人。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形成书面材料,报二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前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转正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六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对吸收为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上提出的缺点的改正情况、存在的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教育情况,并对其能否转正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考察情况。

 

(四)支部大会讨论,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宣布支部大会表决结果,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六)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权限、时限与预备党员审批一致。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党员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入党材料,交二级党组织存入本人档案。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材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移交档案馆或人事处,由档案馆或人事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党员的档案材料必须建档规范、齐备,填写认真、完善。 

 

第四十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毕业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原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入党材料和《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整理完善后,一并转往相关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制定学校党委党员发展计划,对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二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学校党委党员发展计划制定本组织党员发展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学校党委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二级党组织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坚持回避原则。发展党员工作有下列情况的,应予回避: 

 

(一)同一党支部的正式党员与申请入党者之间,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以及儿女姻亲关系(包括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的。

 

(二)二级党组织审批党员时,党组织委员与被审批人有上述关系的。

 

第四十四条学校党委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章 

 

重庆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8 6 1 日印发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重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重师委发〔20073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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