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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重师发〔2010〕58号)
作者:zj,2010-05-19,编辑:佚名,浏览量: 次

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科(含应用技术本科、职教师资本科)和普通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把培养人才作为中心工作,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弘扬“厚德、笃学、砺志、创新”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重庆师范大学学籍;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本科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修读期间,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所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旷考、违反考核纪律的,按《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课程学习及考核管理办法》、《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符合条件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九条 转专业与转学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允许学生转专业或转学;转专业和转学的程序及要求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休学与复学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或应当)休学;学生休学办理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一条 学业警示与退学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累计所修课程获得学分未达到最低学分标准的,学校给予书面学业警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业或者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学校可以予以退学,注销学籍。

第十二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综合素质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及未达到有关要求的,视其情况发给结业或者肄业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章适用于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含应用技术本科、职教师资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具体事宜详见《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详见《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促进全面发展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的课外活动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分别见《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生的评优办法详见学校相关评优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按照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应当出具相应的处理通知书或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送交可以采取直接送交、邮寄送达、公示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作出复查结论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分别到相应部门办理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直接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条 开除学籍的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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