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正文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作者:zj,2011-01-07,编辑:佚名,浏览量: 次

      《重庆师范大学考试工作条例》  

           第七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须按照考试安排及要求,以严肃、认真、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课程考核。遵守考场规则,履行考生守则。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认定

(一)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核作弊

1.夹带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或其他记录考核内容的物件;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3.以各种方式传递考核相关信息或交换试卷;

4.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

5.以各种方式窥视他人答案或有意造成他人窥视自己的答案;

6.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7.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室;

8.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信息产品;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10.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其他舞弊方式。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核违纪

1.闭卷考核时,座位上(包括抽屉、桌面上、凳子上)有书包、书籍、资料等未按规定摆放的物品;

2.闭卷考核时,座位下(包括抽屉、地面等)有与考核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难于判定为作弊时;

3.进入考室后不按编号入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和调动;

4.将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信息产品带入考室不按规定地点存放;

5.在考室内大声喧哗扰乱秩序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

7.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和作其他标记;

8.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能确定为作弊的;

9.提前答卷或考核时间终止后仍不停止答卷;

10.以各种方式故意污、毁本人或他人试卷未造成严重后果;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统一考试、课程考核时旷考、违纪、作弊按《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按以下方式处理。

1.课程考核时旷考,该课程成绩记载“旷”,计算机数据以零分记,该课程重修;

2.课程考核时违纪,视其情节给予扣分、取消参加该次考核资格等处理,对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只能重修该门课程。

3.课程考核时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为“弊”,计算机数据以零分记入,该课程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考核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监考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终止该生考核。收缴其试卷,对作弊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暂扣,并如实填写违纪、作弊认定表。对暂扣的物品,面对当事人作相应清点。

2.学院组织的考试,根据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事实,确定其性质,填写学生违纪处理报批表,交学校教务处按《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关闭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 , 致用楼  
邮 编:401331     院 办: 023-65910275
教科办:023-65910270 学工办: 023-65910272

Copyright@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2010-2022 
网页设计:汪晓玲
技术支持:谭华山,E-Mail:65103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