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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2011]78号关于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教学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dws,2011-06-15,编辑:佚名,浏览量: 次

关于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教学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校属各教学单位:

现将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教学及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期末教学及课程考核安排

(一)时间安排

考查课程于6月17号(即第17周星期五)结束授课,6月20日至24日按原时间、教室完成考核,否则需按程序申请教室。考试课程于18周星期五(即6月24日)结束授课,于6月27日到7月6日期间进行考试。

(二)场地安排

考试课程场地由教务处教学运行科统一调度。各教学单位请于6月15日前申请考试场地,教学单位根据排定考场后交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学单位通知到参考学生。

(三)排考规范

原则上笔试考试每日可安排三场,分别在上午9:00、下午13:30、和下午16:00三个时段,如更改时间必须提前报请教务处审批。

(四)其他

1.面向全校的公共课程(含大学英语等)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具体安排及要求见附件1。

2.专业课程的考试,由各教学单位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自行安排。各专业各年级最后一门课程的考试,必须安排在7月5、6日进行。

二、考试工作相关规范要求

期末考试各环节需严格遵守和执行《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考试工作规范》(重师发〔2011〕27号)文件要求,请各教学单位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关于本次期末考试,强调以下几点:

(一)考前组织

各学院需重视期末考试的考前组织,成立学院考核工作管理组,负责本学院考试组织安排与实施、组织考试命题及制卷、学生违纪作弊处理和学院有关考试的其他工作。

考试前应召开“三会”,传达和宣讲考试有关文件要求,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培训会需组织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认真学习文件,考场监考人员配备需考虑多派专业教师。学生考前动员会应加强考生考风考纪教育,学习新的学生守则,告知相关学生违纪管理办法及处罚条款,提倡“诚信考试”。需建立学院巡考制度,学院领导、辅导员巡视考场,及时了解学生参考状况。

(二)试卷命题与印制

1.试卷命题

命题是考试工作的核心环节。请各教学单位审核命题内容和范围,要符合课程标准要求,同时注重考核目标的准确性、试卷结构的合理性、试题内容的科学性和试题编制的规范性。

2.试卷印制

课程考核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刷,公共课务必与6月16日前交由教务处,专业课试卷必与6月21日前交付教务处印刷。

各学院指派责任心强、认真细致的正式职工负责保管印刷前后的试卷。至少提前于该门课程考试三天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当场审核试卷,清点份数。保证试卷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指派专人管理。在考前一天,由学院安排专人检查已印刷并分好的试卷,确保试卷内容,装袋及分发的准确性。

(三)成绩评定、登载

1.成绩评定

学生学习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根据课程性质和学分确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可占课程成绩的0-40%。对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或者部分特殊课程,须考前1周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并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酌情增加或者全部采用平时成绩记载课程成绩。

2.成绩登载

教学管理系统成绩登录功能开放时间为6月22-7月13日,请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结束阅卷,并负责将成绩输入教学管理系统。任课教师输入完成并校对无误后,打印两份成绩单,在成绩单上签名后,一份交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一份交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成绩栏不允许空格,任课教师认真核对无成绩的学生,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缓(缓考)、旷(旷考)、消(取消)、违(违纪)、弊(作弊)等字样,成绩登录完毕后,由任课教师成绩(一式两份)签字后交任课学院。

(四)试卷整理及保存

每学期初,各学院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对首次考核试卷的整理;第二次考核试卷整理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若学生成绩刷新、缓考和自修参加首次考核,其试卷放在跟随考核年级试卷后面。

   三、材料报送及时间要求

1.各教学单位务必于6月22日前报送考试科目及时具体安排,报送模板请参考附件2。

2.名单报送:各教学科研办务必下学期开学1周内,清理本学院期末考核不及格名单、缓考名单,一式两份(加盖学院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送教务处教学运行科1107办公室。

3.试卷总目录报送:各教学单位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期试卷总目录报送到教务处教学运行科1107办公室,以备检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请参照统一格式(附件3)。

联系人:谢涛     联系电话:65910194

附件:1.重庆师范大学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公共课期末考试安排表

2.重庆师范大学期末考试安排表模版

3.重庆师范大学试卷总目录模板

4.考生须知

5.监考须知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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